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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范科技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款30万元!

作者:admin 日期:2023-05-19 点击数: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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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辰范科技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款30万元!

  近日,宸帆电商关联公司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范科技”)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辰范科技一共开设两家淘宝店铺,合计销售侵权服装产品2.7万余件;与当事人合作某旗舰店一共销售了5款鞋子产品,销售侵权鞋子产品5.3万余双。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据了解,去年9月,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斯邦威”)与辰范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因辰范科技在服装中多处使用“CHIN”等标识,并销售联名产品,被判决赔偿美特斯邦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审判书显示,原告美特斯邦威诉称,美特斯邦威是多个“祺”商标的权利人,基于此经营的“祺CH'IN”品牌采取线上线下(300959)并行的运营方式,被告辰范科技未经许可在商品页面、外包装上等多处使用“CHIN”等标识,并销售联名产品,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辰范科技辩称,原告涉案商标显著部分为中文“祺”,英文部分不能单独作为权利基础,且被告经授权使用“CHINSTUDIO”商标。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钱某人的“钱”粤语发音为“CHIN”,被告使用该标识系源于该发音,被告采用网络红人营销模式,与原告产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被诉标识易使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原告,易造成混淆,应认定构成类似。被告采用的网红带货模式,并未改变其行为本质。被告虽获得了“CHINSTUDIO”商标,但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此外,无论被告创始人姓氏的谐音是否为“CHIN”,均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辰范科技赔偿美特斯邦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在法院取证环节,2020年7月,原告在公证处监督下,在被告的相关店铺搜索到联名款小白鞋、脏脏鞋、魔术裤、圆领上衣等产品,且在商品处都有“CHIN”的标识。2020年7月时,雪梨(原名朱宸慧)还并未爆出偷漏税。彼时,雪梨曾和回力联名,推出一系列鞋类产品。

  据了解,出售“CHINSTUDIO”的女装店铺“钱夫人雪梨定制”正是雪梨、钱昱帆共同创立的店铺,随后二人还创立了宸帆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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